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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名称: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索引号:

EA250-D0102-2006-001

发布机构: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

2006-4-29

发布日期:

2006-4-29

内容概述:

《实施办法》包括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公开程序、保障措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公开内容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及局属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市房产管理局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局监察室(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是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房产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局机关各处室职能及联系方式;

(四)直属单位职能及联系方式;

(五)苏州市各市(县)、区城市房产管理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六)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全市房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房产管理系统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的有关情况;

(九)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

(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情况;

(十一)房产管理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批准机关、批准文件等;

(十二)纳入招投标范畴的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十三)市房产管理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重要会议主要内容、统计数据、工作年鉴等情况;

(十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五)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市房产管理局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所属单位经济指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三)本系统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

(四)本系统年度奖惩情况;

(五)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关工作规则;

(二)机关管理制度;

(三)机关干部任用程序及结果;

(四)机关公务员录用情况;

(五)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情况;

(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七)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政府网站(苏州房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开;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市房产管理局政务内网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会议;

(五)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稳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处室及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国家保密局有关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

(五)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通过市房产管理局政府网站和政务内网公开的信息可以交由局信息处发布;

(六)拥有信息单位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拥有信息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拥有单位末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危害游客和市民安全的突发事件;

(二)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恶性事件;

(三)其它对房产管理有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由相关信息拥有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局领导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舆论与房产管理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符的,局新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信息拥有单位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房产管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救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监督部门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房产管理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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