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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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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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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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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的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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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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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开时限 |
年
月
日(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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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布信息的
形式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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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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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责任人
审查意见 |
保密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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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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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操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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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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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处理结果”栏中,须注明所发布信息的形式、范围及时间,如,发布信息的网站名称及栏目等。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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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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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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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予公开的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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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变更)
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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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的理由
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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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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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责任人
审查意见 |
保密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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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审批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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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操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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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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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保密责任人审查意见”栏中,须根据信息的内容,注明贯彻执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文号或者查明文件来源是否涉秘,提出是否同意的具体意见,以便审批责任领导审批。
2、“处理结果”栏中,须注明该信息(文件)归档情况或上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