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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产管理局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结合房产管理系统实际,现就 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为基本要求,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苏州服务。
二、主要任务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今年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要继续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按照《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以及《苏州市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继续创新、深化和提高。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做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扩大公开范围,健全公开制度,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月底前,通过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摸清行政权力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行政权力职权目录,制作程序规范、执行有序、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四月底后,要按照惩防体系建设的总要求,在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每项行政权力运行的工作规程,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责任和范围,界定行政权力主体的职能,廓清行政权力行使的边界,核准行政权力行使的要求,对每项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式、实现步骤、流转程序等作出严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行政权力运行每个环节互相配套、相互衔接。对编制的行政权力目录、制作的流程图除保密内容外,一律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为做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准确把握、扎实推进,我们按照市委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将对本系统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认真全面清理。
(二)继续发展电子政务,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整体水平。一是加强房产信息网站建设,今年拟参照市信息办、省建设厅的网站评估体系,并综合国内外政务网站的成熟经验对网站进行新一轮改版,更新民意调查的内容和形式,并将政务公开栏目升格,在确保不泄密的前提下,逐步提升公开的范围和尺度。着力将网站建成“网上虚拟政府”。与此同时,加强网站的管理维护,不断对网站内容进行梳理、充实、完善,方便网民使用。二是强化局内网信息平台建设,对各基层单位的内网平台内容保障与使用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进一步发挥内网信息平台作为房产管理系统网上政务公开、信息资源共享、交流互动主渠道。
(三)拓展“政风行风热线”,进一步畅通部门“一把手信箱”的渠道。依托苏州广播电视总台新闻综合频率举办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局有关领导和处室负责人,走进苏州广播电台直播室参与“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并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实行视频直播,按照苏州市市长信箱的统一格式在各自网站醒目位置设置并公布领导照片,统一使用由市信息办提供的“领导信箱”管理系统。并将领导信箱回复率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考核依据之一。
(四)搞好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和党风廉政建设,今年适当时候召开行风监督员会议,注意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对当前房产管理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坚持以人为本,打造诚信房管形象为目的,以服务群众为标准,切实彰显房产管理系统良好形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等。各处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坚持集体负责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二)抓好工作落实。要把政务公开与“学习党章、寻找差距、增强党性”主要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腹地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使政务公开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广泛听取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充实和完善公开内容,切实改进工作措施。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掌握真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广泛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逐项予以反馈。
(四)严格考核奖惩。局将政务公开实施情况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对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及社会反馈情况实行综合考核奖惩。对政务公开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政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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